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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四证介绍及认证流程!

发布日期:2019-09-07 09:48:00 点击:3022

军工四证介绍及认证流程


民企参军从事军工科研生产需先取得“军工四证”。即:


1.国军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简称国军标认证;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简称:保密认证;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简称:许可证认证
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简称:名录认证。



1: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武器装备及其配套合同是政治任务。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事关国家安全和战争胜负。不能按时完成武器装备合同或弄虚作假的,将会按照《刑法》中“危害国防利益罪”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在依据合同组织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时,还要接受国家、省、市等各级国防军工管理机构,以及部队武器装备管理部门的监督。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做到保密,而且要保障产品的安全与质量。《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 46条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联合组织对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认证,对用于武器装备的通用零(部)件、重要元器件和原材料实施认证。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因此,通过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前提条件之一。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技术证书

保密资格认证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民营企业向军方提供的商品,部分可以“军民两用”;而根据军方定购的种类、数量,民营企业可掌握军方有关武器装备的部分,甚至主要的性能及规模等技术参数。武器装备不同于一般商品,军方定购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技术指标本身就是国家机密,一旦泄露,不仅会给企业带来影响,更重要的是,可能会给国家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保密资格认证也因此成为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证书


2008年3月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2015年10月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2015版)》将许可项目大幅减少,降低了军工产品市场的准入门槛,对有志于参与军品市场竞争的企业来说是极大的利好。

2015版目录是在 2005版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后形成的,共设 11大类(核武器与军用核动力、导弹武器/运载火箭、军用航空器、舰船、兵器装备、军事电子系统及装备、武器装备专用机电设备、空间飞行器、武器装备专用器材、武器装备重大工程管理、武器装备测试与试验,取消军用普通车辆大类)755项许可项目,比上一版减少了62%。对许可目录进行精简优化,能够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推动相关企业更方便、积极地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市场竞争。

新版目录的 755个许可项目中,第一类许可共436项,第二类许可共319项。列入第一类许可的主要是武器装备总体和关键分系统,列入第二类许可的主要是武器装备的重要分系统和对武器装备技战术指标具有重要影响的核心配套产品。其中,一类许可由国防国防科技工业局直接受理申请,二类许可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理。

在新版目录下,政府将坚持放管结合,对不再列入新版目录的项目要坚决放开,从业单位无需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即可从事相关科研生产活动,相关单位可与装备采购部门、军工集团总体部门、分系统集成单位取得联系,按要求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市场竞争或招投标。对于列入项目要规范准入,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

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建立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开展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是打破垄断,推行竞争,深化武器装备采购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服务质量和武器装备合同履行的重要保证,也是促进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提高综合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政府采购法》基本原则在武器装备采购、科研、维修中具体贯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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